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GSEV-113-岡小-441-20250109-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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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蔡譽彬 被 告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13年度重小字第185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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