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GSEV-113-岡小-468-20250106-2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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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6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泊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邱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