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GSEV-113-岡小-515-20250225-2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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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秋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浚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小字第51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