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GSEV-113-岡小-519-20250219-2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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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艾貴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春聲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秀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