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GSEV-113-岡小-521-20250220-2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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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慧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林益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7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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