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GSEV-113-岡小-549-20250220-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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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莊崇銘 被 告 謝富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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