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GSEV-113-岡小-554-202411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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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張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間向其申請分期付款買賣 ,現仍積欠新臺幣(下同)13,044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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