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GSEV-113-岡小-571-20250206-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曾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 元、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捌元、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壹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