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GSEV-113-岡小-611-20250220-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吳奇華 陳昭宇 被 告 何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7 5,250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5,250元 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5,250元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5,250元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5,250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6,25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