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GSEV-113-岡小-612-20241218-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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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6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靖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