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GSEV-113-岡小-618-202502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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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吳俊賢 被 告 陳素菊 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素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素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 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素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 柒佰伍拾肆元,被告鄭美玉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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