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7

案號

GSEV-113-岡小-636-202502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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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王郁雯 被 告 楊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台灣之 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使用,嗣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4,13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電話服務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是原告依電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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