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GSEV-113-岡小-639-202503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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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王敬富 被 告 吳東哲(即吳芳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芳祥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芳祥之賸餘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伍佰伍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