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3
案號
GSEV-113-岡簡聲-8-20241213-1
字號
岡簡聲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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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瀞嬌 相 對 人 韓碧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如已向為准許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尚未終結者,始足當之。倘強制執行程序自始未存在,法院自無從依聲請而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為由, 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獲准,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免聲請人之財產因執行而受無法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簽發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准許等節,固有該裁定附卷可查。惟聲請人欲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並未見聲請人予以陳明,且兩造間迄仍未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業經本院查詢無訛,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則兩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啟,徵諸首揭說明,自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容有誤會,自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