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GSEV-113-岡簡-132-20241107-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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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吳岳霖 被 告 林川亨 林順德 林金龍 林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龍壽 被 告 林再發 林福興 董林英蘭 林陳秀凉 林俊廷 林益安 劉奕晴 林妤玲 陳郭麗華 林順祈 陳秋瑾 李林春美 林吉雄 林見祥 林春梅 林武田 林正賢 林惠美 林雪美 林正城 曾裕雯 葉威勝 宋昶毅 呂彩雲 陳牡丹 楊璨宇 黃琳雅 李宏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 代理 人 陳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更正 前之記載」欄位所示部分,均應更正如「更正後之記載」欄位所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應更正之標的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判決正本第1頁第16行 林黃秀涼 林黃秀凉 判決正本第5頁之附表編號8 林黃秀涼 林黃秀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