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GSEV-113-岡簡-149-20241126-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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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柔茜 訴訟代理人 蘇淑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騰達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呈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斐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