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GSEV-113-岡簡-194-20250110-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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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元達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6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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