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GSEV-113-岡簡-227-20250205-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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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欽德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陳美雲(兼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蘇馥瑾(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蘇宥慈(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蘇雅容(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蘇陳美雲之 訴訟代理人 蘇耘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欽章 蘇楊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