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GSEV-113-岡簡-236-20250325-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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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宜 訴訟代理人 張淼森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家全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鐘文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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