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GSEV-113-岡簡-276-20250317-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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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文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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