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GSEV-113-岡簡-322-20241120-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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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姿雯 趙宣惠 趙尉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家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進居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劉興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9,18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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