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GSEV-113-岡簡-329-20241211-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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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佩姍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