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GSEV-113-岡簡-371-20241106-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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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郭水美 訴訟代理人 王鳳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沈于晏 訴訟代理人 鐘文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 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以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 訴,因第一審判決係命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新臺 幣(下同)6,461元,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共1,238,730元之賠償請 求,故上訴利益為1,23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如非全部上訴,請就上訴部分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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