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2
案號
GSEV-113-岡簡-377-20241112-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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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楷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麗妮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岡簡字第37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