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GSEV-113-岡簡-518-20250227-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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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宜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3年度岡簡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8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