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GSEV-113-岡簡-518-20250326-3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宜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5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5日、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