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GSEV-113-岡簡-545-20250115-1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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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45號 原 告 何建忠 被 告 董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 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敘明有需變更聲明請求金額之情形,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聲明請求金額是 否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4,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提出分別列載零件、工資數額之修復車輛單據到院(請確認有無明確載明更換零件具體價額,及工資具體數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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