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GSEV-113-岡簡-583-20250224-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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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廖婷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堯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58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7,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