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GSEV-113-岡簡-637-20250227-1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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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6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和逸 被 告 朱盈豫即五旗麻辣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捌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875%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系爭契約第6、7條情事者,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240,489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有努力賣房子,希望撤 銷假扣押,讓我比較好賣房子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