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3-27
案號
GSEV-113-岡簡-659-20250327-1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659號 原 告 戴清保 戴榮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吳法頤 吳甫適 吳玉伯 吳玉閣 吳姍妮 吳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所示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戴天生所有,戴天生前於民國87年4月14日,以系爭土地為擔保,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於清償期屆至之87年5月9日起,迄今已逾15年時效,並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亦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告自得訴請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並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又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5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亦規定甚明。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塗銷抵押權登記將使抵押權歸於消滅,性質上核屬處分之行為,故抵押權人已死亡者,依前開規定,其繼承人非經登記,自不得塗銷抵押權登記,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時,為求訴訟經濟,原告應得於一訴中併予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即以請求該已死亡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二)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上有被告之被繼 承人吳寶山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42頁、第65頁至第76頁)。而如附表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87年5月9日,於102年5月9日即罹於時效,而吳寶生及被告於上開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即至107年5月9日止)未見實行抵押權,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因除斥期間經過未實行而消滅,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之塗銷,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揆諸前開說明,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執行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是本院自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抵押權人 債務人 抵押權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500,000元 吳寶山 戴天生 87年4月10日至87年5月9日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236/8000) 戴清保(236/8000)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000分之472 87年5月9日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戴榮輝(1/16) 戴清保(1/16) 87年岡字第004864號、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