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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4

案號

GSEV-113-岡補-342-2024100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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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志穎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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