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GSEV-113-岡補-408-20241115-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鄭棋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