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報酬

日期

2024-11-18

案號

GSEV-113-岡補-434-20241118-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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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施皓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芷瑩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稱被告疑似因病陷入昏迷,如果為真,有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請自行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確認是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聲請狀到院,且請一併檢附相關被告已喪失行為能力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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