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GSEV-113-岡補-441-20241127-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徐千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