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GSEV-113-岡補-443-20241206-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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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陳松茂 被 告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因分 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之。而公告土地現值遠較土 地現值為低,且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 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 市場交易價格。參之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同段779地號土地,於民 國113年2月26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在卷可稽,堪信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應共為1,635,858元【計算式:2,400元×2045.71平方公尺×7 68/2,305=1,635,85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35,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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