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0
案號
GSEV-113-岡補-456-20241210-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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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56號 原 告 Gumalog Marybeth Jasmin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法扶律師 被 告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部分及其利 息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就前項確認不存在之 部分,不得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 告為強制執行。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排除被告以系爭本票對原告行使 之票據權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超過20,000元之金額及計 算至起訴時之利息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473 元【計算式:40,000元-20,000元+473元(即以超過之金額20,00 0元計算自利息起算日即113年6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 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20,47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3年度岡救字第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Gumalog Marybeth Jasmin TH0000000 113年6月20日 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