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GSEV-113-岡補-458-2024121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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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余承、劉元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3 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500,000元+從110年6月3日起算至起訴前 一日即113年11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86,2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