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GSEV-113-岡補-459-20241218-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吳綾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櫂鴻、黃瑞龍、黃櫂鴻之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原告起訴之事實理由所載,受訛騙者似為原告子女,請 說明原告得以自己名義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原告若有變更,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之。 (二)請提出被告黃櫂鴻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應據調得之戶籍謄本,更正被告之姓名、可受送達處所(需附繕本2份),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情事,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