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GSEV-113-岡補-464-2024121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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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捷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88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78,663元+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9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125元=86,78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