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GSEV-113-岡補-467-20241218-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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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蔡村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昭東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下 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78,770元(即以本 金600,000元,計息期間110年11月9日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 13年6月24日,年息5%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為678,770元(計算式:600,000+78,770=678,77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