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GSEV-113-岡補-487-202501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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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87號 原 告 陳宥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生、愷鑫通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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