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GSEV-113-岡補-491-20250110-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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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佩均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文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敘明請求金額所 含項目為何、金額各若干,並應提出佐證資料(須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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