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GSEV-113-岡補-494-20250110-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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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紀天祥 王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龎㨗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紀天祥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6,158元,原告王怡婷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 13,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2,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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