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GSEV-113-岡補-498-202501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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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俊良即殷茂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31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2,308元+自民國99年1月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31,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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