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GSEV-113-岡補-502-20250117-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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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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