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GSEV-113-岡補-503-202501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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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NASIRUL UMA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先位聲明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9,9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10%違約金4,990元 ,備位聲明則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900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 中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515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49,900元+自113年8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 13年1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2,625元+違約金4,99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