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GSEV-113-岡補-504-20250117-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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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張友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祿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得以陳祿璿 為被告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代墊鄰損鑑定費用之佐證。且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1份,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