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4

案號

GSEV-113-岡補-505-202501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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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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