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GSEV-113-岡補-511-202501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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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被 告 梁學人 梁耀文 陳俠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被 告 梁清霖 李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11,22 2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86㎡×公告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111,222元 合計 111,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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