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2-03
案號
GSEV-114-岡全聲-1-20250203-2
字號
岡全聲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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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姿吟 葉玫均 葉桂杏 相 對 人 葉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岡全字第一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借款 請求之強制執行,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岡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